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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现住址九江市濂溪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彭某某(已判刑)伙同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另案处理)在九江市浔阳区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等16人电瓶车电瓶,后全部销赃给被不起诉人曹某某。

2019年8月20日,浔阳区公安分局根据彭某某提供的线索,在九江市濂溪区**花园**栋**单元**室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所收购的赃物价值未能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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