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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余干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汤某某(已判刑)欲从事诈骗活动,花费550元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开的手机店里购买诈骗用的手机、非实名制手机卡(手机号码是1371445****)以及微信(微信号为:******,微信名为:陪你到老),之后汤某某使用购买的手机、手机卡通过单身交友方式从事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1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500元。2019年11月2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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