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2********,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家住江西省瑞昌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帮受害人周某某信用卡提额为由,要求周某某告知信用卡密码,并要求周某某将信用卡放置在其处,分别是周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被骗金额20000元钱,周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骗金额30000元钱,周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被骗金额10000元,陈某某(周某某的妻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被骗金额50000元钱,当周某某发现信用卡内的钱被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刷出后,周某某就向曹某某询问情况,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谎称是提额需要,后期也一直没有将钱如数还进信用卡内,并不停以各种理由拖延,再后期受害人周某某无法联系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银行要求周某某按时还款,周某某被迫自行还款,目前信用卡还未还清;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还以同样方式骗取朱某某23030元钱,后期朱某某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朱某某被迫自行还清该信用卡所欠的23030元钱。另外,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还诈骗张某某20321元及朱某甲30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或个人挥霍,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