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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曼岩占)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曼某某,男,傣族,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42********,文盲,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曼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侦查机关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曼某某于2018年1月份开始让缅甸芒滚寨子一名为“也散”(暂未抓获)的缅甸男子到犯罪嫌疑人曼某某家中送给其毒品冰毒,后犯罪嫌疑人将购买毒品冰毒以零星贩卖,并以每颗价值人民币6-7元的价格卖给别人,犯罪嫌疑人将毒品贩卖给其寨子的“帅某某”(暂未查获)、莫某某”(已故)、“卯某某”(已故)以及其寨子的一名不认识名字的小伙子。2019年05月27日08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乡**村公所**村**号的曼某某家院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曼某某抓获。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曼某某的人身及其所在瑞丽市**乡**村公所**村**号住所进行搜查,在曼某某腰间掉落的一透明塑料袋内查获外用宣纸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包,在腰间一棕色腰包内查获黑色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930元。后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净重1.541克,后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为毒品冰毒片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曼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予以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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