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诉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于2016年12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某某、谢某某,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27日10时许,曾某甲拿了锄头、柴刀、编织袋子和尼龙绳子准备去玉米地里摘玉米。走到曾某某前的公路上看见曾某乙独自一人往背后冲走,曾某甲走到曾某乙旁边用手将曾某乙推倒,曾某乙被推倒后四肢抽搐,曾某甲用双手将曾某乙掐死,用编织袋将曾某乙装进去用绳子扎好袋口,用锄头将袋子挑在肩膀上往“鸡啄排”(方言,指地名)山上走,曾某甲先准备将尸体藏在“合理边”(方言,指地名)的岩洞里,后又担心被发现就原路返回至曾某辛屋边,顺着小路往芦茅冲方向走,经过细塘、芦茅冲水塘后,走到芦茅冲水塘下面的第三丘田(曾某已荒废的稻田)与第四丘大田(曾某丙、曾某丁等人共同拥有的荒废稻田)之间田埂附近,用弯刀将荆刺蓬割出了一个洞后,将曾某乙尸体从编织袋子中倒出,抛进荆刺蓬中,并用茅草掩盖尸体。藏好尸体后,曾某甲在返回的途中将装曾某乙尸体的编织袋子扔了。后曾某甲回到罗某某屋前坪时,见曾某戊在寻找曾某乙,便假装帮忙在附近寻找。2017年4月15日,在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警犬支队的协助下,民警在新邵县**镇**村**水塘下面曾某庚荒废的稻田里找到一具尸骨。经湖南省公安厅刑科所鉴定为失踪小孩曾某乙的尸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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