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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曾宪伟)(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581X,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重报。

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铁岭市清河区*村有一处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测量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家被征收土地时,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指认土地边界时故意将被征收土地边界扩大,虚构该处土地边界,使原有土地面积由1.3亩增大至6.075亩,多骗取补偿款191000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将非法所得191000元返还给铁岭市清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供述中,其所指认的土地界限是其实际土地的边界,其实际所有的土地为1.3亩+1.86亩(租金某某的地),虽然赵某称6.075亩土地的测量结果是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指认的界限,但并没有说明是如何指认的,其他测量人员均称记不清当时如何测量的,且测量原图丢失,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虚指界限骗取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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