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份,黄某甲开始经营廉江**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了达到套取经营医院盈利资金使用的目的,黄某甲、曾某某作为医院领导,直接指令王某某(医院财务科主任兼出纳)进行虚开发票,王某某再指令医院会计黄某乙(医院前任会计)、李某某(医院现任会计)通过QQ、电话等手段联系他人虚开发票用来平衡医院账目,虚开发票176张,虚开发票金额高达4519****.3元;为了达到套取经营廉江新时代妇科医院盈利资金使用的目的,于2015年6月开始经营医院后,黄某甲(医院老板)直接指令王某某购买虚开发票用来平衡医院账目,曾某某(医院分管财务科副院长)于2016年9月至今分管医院财务科,直接参与管理王某某购买虚开发票工作;黄某乙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作为医院会计在工作期间为了平衡医院账目接受王某某指令购买虚开发票103张,虚开发票的金额3111070元;李某某2018年1月至8月为了平衡医院账目,作为医院会计在工作期间接受王某某指令购买虚开发票73张,虚开发票的金额1408796.1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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