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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被我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7日19时许,欧某甲在**镇**村**采石场路口看见村民悬挂了反对**采石场开采的横幅,于是拿铁钩子上前撕扯。曾某乙上前阻止时与欧某甲发生纠纷,欧某甲将曾某乙推倒在地上。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看到之后就上前动手打了欧某甲一拳,欧某甲就用手里的铁钩子朝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头部打了一下,导致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头部流血。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被打伤头部之后就挥拳朝欧某甲一顿乱扫,打了欧某甲之后,欧某甲追着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进行殴打,双方对打。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边打边退,不慎摔倒在路边田里,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爬起来之后和欧某甲扭打在一起,双方均摔倒在地上并继续相互扭打。在双方在地上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用手拿起地上一块石头朝欧某甲头部砸了一下,将欧某甲头部砸伤。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昏倒在地上被人送到医院治疗。欧某甲被打伤之后被欧某乙背回家送到医院。在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欧某甲打架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后经过鉴定欧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曾某甲、曾某乙为轻微伤。2019年1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上栗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害人欧某甲轻伤二级的伤情系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故意伤害所致。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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