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柳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6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6年7月15日释放,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柳州市顺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黄村村委十二队村民小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的回建房项目——顺泰家园。2012年4月17日,顺泰投资公司与柳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由**投资公司负责顺泰家园楼房的销售,销售款项全部进入顺泰投资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投资公司**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私自将曾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三名购房者在顺泰家园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37498元存入私人账户,并开具盖有顺泰投资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欺骗客户称购房手续流程已办完,后将购房款汇集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手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未将该款项上交给顺泰投资公司而是自己私用完毕,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日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