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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木合塔尔·麦麦提)(公开版)_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木XX,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5XXXXXXXXXX,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现职务:XX县XX XX局局长,住址:XX县原XX局家属院XX栋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不起诉人告知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写出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对案件进行充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泽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木XX,于2019年8月2日在XX县“XX快餐厅”与他人饮酒后,步行到XX县XX小区侧面的停车场,驾驶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新QXXXX轿车,行驶到该停车场出口处,被正在执行例行检查任务的巡逻警当场发现,木XX饮酒驾驶,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出木XX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99.8mg/100ml,随后带至XX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新疆众兴司法鉴定中心【2019】8358号司法鉴定意见检出木XX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泽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

(1)案发生时间为2019年8月3日07时03分;

(2)送检时间为2019年11月3日;

(3)被不起诉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反映的提取血样时间为2019年8月3日08时30分;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8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反映的委托检验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

(5)出具检验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

案件中血样送检程序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的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XX虽有饮酒驾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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