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木X,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大专文化程度,原**镇**村警务室协警,中共党员。户籍地址:新疆**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在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X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15日,**镇**村13名村民向被不起诉人木X自首称:2012年3月,向**镇**村**组人吐X非法学经。当时,被不起诉人木X向阿X汇报阿X的亲戚努X(因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努XX(因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麦X(因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等人参加非法学经的事情。之后,被不起诉人木X明知阿X未对自己的上述亲戚作出处理,却未向上一级相关部门上报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X涉嫌包庇罪一案,经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木X。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