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本溪市明山区**石矿,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504******,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路**栋,投资人李某某。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本溪市明山区**石矿及原投资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以本溪市明山区**石矿及原投资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该院商请我院撤回对本溪市明山区**石矿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本溪市明山区**石矿撤回起诉,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溪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单位本溪市明山区**石矿于2004年11月11日成立,由原投资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矿长,2011年3月30日变更为李某某担任投资人。本溪市明山区**石矿及王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为开采石灰石、修建道路及厂房,擅自在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李堡村某某组某某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123.40亩,损毁林木总蓄积34.5立方米(地方公益林),雇佣人员使用钩机、铲车、大翻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经GPS测量和内业计算,本溪市明山区**石矿及法定代表人兼矿长王某某,在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李堡村某某组某某沟占用农用地(林地)总面积为123.40亩,损毁林木总蓄积34.5立方米(地方公益林)。其中,占用国家公益林28.65亩(水源涵养林),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94.75亩(水源涵养林)。经现场调查,本溪市明山区**石矿开采石灰石、修建厂房及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毁坏,部分林地丧失林业种植条件。
经审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本溪市明山区**石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单位犯罪,提起公诉。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不起诉单位本溪市明山区**石矿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存在争议,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证据不足,商请本院撤回对本溪市明山区**石矿涉嫌单位犯罪部分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决定撤回对本溪市明山区**石矿涉嫌单位犯罪部分的起诉,同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决定对本溪市明山区**石矿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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