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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丽华)(公开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铁检诉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站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现住址:广东省****站家属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4日17时许,朱某、朱某乙通过虎门站进站安检时,发现安检机上有一个其他旅客遗落的黑色单肩包。朱某乘人不备将该单肩包拿起并带离安检区域,朱某和朱某乙前行至扶手电梯处时,朱某乙将自己背在身后的双肩包转至胸前,朱某将该黑色单肩包交给朱某乙,朱某乙接过后将该黑色单肩包藏匿到自己的双肩包内,后朱某和朱某乙乘坐列车前往广州南站。2019年5月28日,朱某、朱某乙被传唤到案,朱某交回了其盗窃的单肩包及包内物品。经查,上述单肩包为黑色Coach牌女包,经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虎门办事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包内有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型号:iphoneXS Max),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090.75元;另有现金255元、银行卡三张、轨道交通储值卡一张。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2695.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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