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仲元)(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心老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据2018年12月27日晚现场抓获的一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潘某某和涂某某交代,潘某某为涂某某提供了口交服务。并且朱某某承认女技师给客人做的200元的服务套餐,以带调情的前列腺保养为名义,女技师都会为客人提供口交服务。**老板朱某某自2017年开设****中心以来,以带调情的前列腺保养(消费200元套餐)名义,采用口交的方式容留“女技师”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