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9********,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朱某某根据李某某、马某某的安排,找到周某旭、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15套卖给马某某牟取利益,朱某某分四次将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卖给李某某,将崔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3套、顾某某的4套银行卡卖给李某某从中牟利。且赵某某、崔某某、顾某某将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分别取款占位己有,赵某某主动上交非法得利10000元,崔某某主动上交非法得利23045元,顾某某主动上交非法得利2293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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