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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寻衅滋事)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武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5日22时许,张某某(已判决)与陈某某为争抢女性朋友谭某某在武穴市向阳坊蓝调啤酒屋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某用啤酒瓶将陈某某头部砸伤,陈某某朋友何某准备打电话报警,张某某又将何某按在地上进行殴打,何某还手打了张某某一拳,张某某朋友朱某某、蓝某为讲兄弟义气上前帮张某某一起将何某围起来进行拳打脚踢,将何某头部、颈部等身体部位打伤,经鉴定,陈某某、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朱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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