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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约八、九年前,朱某某从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支半成品猎枪,准备用于制造猎枪,因枪支零件不齐,朱某某没有将半成品猎枪制造成猎枪。胡某某知道朱某某有一支未制造成功的半成品猎枪,胡某某找到朱某某协商买卖半成品猎枪一事。2011年许,胡某某在朱某某住宅处,以300多元的价格,从朱某某手中购买一支半成品猎枪。胡某某购买半成品猎枪后,自己将半成品猎枪组装成猎枪,用于打猎。叶某某平时也喜欢打猎,想要购买猎枪进行打猎,叶某某知道胡某某有猎枪,于是找到胡某某,两人协商买卖猎枪一事。2012年7月份许,胡某某在胡某某住宅处,以1000多元的价格将猎枪(从朱某某处购买回来的半成品猎枪制作成的猎枪)贩卖给叶某某。叶某某从胡某某处购买猎枪后,用猎枪进行打猎,但因猎枪不好使,叶某某对猎枪进行改装;但改装后的猎枪依然不好使,所以叶某某提出将猎枪退还给胡某某。胡某某一开始的时候没有答应叶某某退还猎枪,直到胡某某找到购买猎枪的下家。2013年7月许,胡某某在叶某某家,以1500多元的价格从叶某某手里将猎枪购买回来。卜某某平时也有打猎的爱好,想要购买猎枪进行打猎。卜某某通过袁某某的介绍,与胡某某认识。2013年12月份许,卜某某在胡某某家处,以4500元至6000元的价格,通过袁某某向胡某某购买一支猎枪(即胡某某向叶某某购买的猎枪)。袁某某介绍卜某某向胡某某购买猎枪,从中赚取差价约1500-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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