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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宗科涛,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3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耿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将事主郭某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抵押,后通过制造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违约金额、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郭某某人民币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放贷款行为,但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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