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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于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朱某某以蒙牛二级代理商的身份为掩护,以预付款可享受优惠政策为理由,骗取超市老板杜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孙某某、韩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11人现金共计约20万元。后在交付少量货物后,携9.7万余元货款失联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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