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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3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撞肩胡智超,胡智超感到不满,觉得丢了面子,就打电话纠集玉亭镇徐家湾村的徐令、徐志怀、徐煜财等人来到“经典魅影KTV”,找到朱某某所在的666包厢进行理论,反被朱某某等十余人手持钢管、刀叉殴打,徐志怀被打受伤后到徐家湾的诊所治疗。

徐煜财、胡智超等人不服气再次纠集人员“找回场子”,徐煜财纠集好人员并带好钢管刀叉等工具,由胡智超打对方的朱怀安电话,朱怀安经得朱晓亮同意后告诉了他们在余干县**镇万豪国际KTV门口,后朱晓亮纠集来了任志平、刘利斌等人,并持有钢管、刀叉等待徐煜财一伙人的到来。此前,朱某某被其哥哥朱建江在武装部附近时接回家了。

与此同时,徐煜财等人开了两辆车共十余人来到万豪国际KTV附近,发现对方也有十余人手持钢管刀叉等工具在万豪国际KTV路口,后双方发生打斗,徐煜财一方不敌逃跑,徐金斌、徐令被朱晓亮一方打伤,朱晓亮等人还对徐煜财一方的赣******的斯柯达牌小轿车进行打砸,经鉴定,徐金斌伤势为轻伤二级、徐令伤势为轻微伤,车辆损毁价值174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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