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褚墩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22日18时许,层山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庄坞镇耿墩村北湖查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其驾驶的一辆可疑汽油三轮车,经对比,该车系蒙阴县桃曲镇松山村公某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2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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