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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59********,汉族,初中文化,商人,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博白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上旬至2020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委托承包者陈某某在博白县***公司位于博白县东平镇双垌村枫树头队、大元屯队大坜岭非法占用林地开采角石,造成林地毁坏。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使用土地范围面积共22.323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1.0948公顷,非林地面积1.2287公顷。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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