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屯*家属楼。朱某某自述199几年因抢劫罪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6年因盗窃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5月17日被锡林郭勒监狱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头戴灰色鸭舌帽,上身穿蓝色半袖上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深色运动鞋,进入昌图县*镇陈某某开的粥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粥店内午睡将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7月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头戴灰色鸭舌帽,上身穿蓝色半袖上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深色运动鞋,来到付家镇街内顾某某家菜籽店内,趁被害人顾某某上厕所商店内无人之机,将顾某某放在柜台内装有人民币21000元的钱包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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