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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永修县**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路**村**组,现住址**。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12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永修县注册成立永修县**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注册地址:永修县**镇,工商注册代码:36042521001****,组织机构代码30916****,纳税人识别号36042530916****)。而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商量并合伙经营永修县**炭业有限公司,由朱某某负责购买设备建厂、管理、生产及落实进项发票,刘某某负责业务销售以及落实销项发票。2015年1月,永修县国税系统升级,该公司从国税领取的收购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于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联系刘某某,由刘某某操作并交给犯罪嫌疑人朱某某10份由连云港**炭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8663-2616****,涉案税额169811.13元,价税合计116余万元。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1月31日在永修县国税局认证并成功抵扣,而永修县**炭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炭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案后补缴税款六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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