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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甲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城**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9年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嘉铄,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5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份,被害人郑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021986********)陆续向王某某借了7万3千元的高利贷(月利息一毛),2015年11月份因无法归还高利贷找到殷某某帮忙找人借钱,经殷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长春市南关区**花园**栋**门**室内将4万元的高利贷(15天一毛五利息)借给郑某某,至2017年9月份,郑某某陆续从朱某甲处借了38万元的高利贷(有15天一毛五利息、有20天一毛五利息),后郑某某归还利息204万7千300元,还欠本金38万元。因郑某某无力还钱,2017年9月21日,朱某甲约郑某某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海鲜码头边无名门市房让其还钱,朱某甲强迫郑某某向其朋友借高利贷并归还欠款,并让宫某某押郑某某到火车站附近一宾馆内向朱某乙借高利贷,其员工魏某某经请示朱某乙并经朱某乙同意后于当日与郑某某签了借款合同借款11万元(月利息一毛),朱某乙通过网上银行将钱转给郑某某,后魏某某让郑某某将钱转给朱某甲还钱。之后宫某某押郑某某到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与永安街交汇一无名门市内见刘某某和于某某,并强迫郑某某与刘某某签借款合同借高利贷,刘某某威胁郑某某向朱某甲还款,郑某某无奈借款12.5万元后将钱归还朱某甲,刘某某才允许其离开。

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郑某某因被无力归还高利贷喝药自杀,被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救治,2018年3月18日病情好转出院。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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