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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号。曾因盗窃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本案退回余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余干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7日凌晨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余干县玉亭镇庆云堂附近的停车位内,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未上锁车内财物,在张某某的赣E*****白色雪佛兰车内盗窃一双蜘蛛王牌皮鞋、一包硬中华牌香烟、一包金圣牌香烟。2019年10月18日凌晨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余干县玉亭镇沙窝大街99号附近,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未上锁车内财物,在吴某某的赣E*****灰色雪佛兰车内盗窃一条贵烟、一条长天牌香烟、一包细支黄鹤楼1916香烟、一包软中华香烟及现金1900余元。2019年11月2日凌晨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余干县玉亭镇紫阳路祥和家园内,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未上锁车内财物,在朱某乙的赣E*****白色宝骏730汽车内盗窃现金6000余元。2019年11月21日凌晨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余干县玉亭镇迎宾花园小区内,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未上锁车内财物,在郑某某的赣E*****白色别克英朗的小轿车内盗窃现金52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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