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现住彭泽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彭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7日晚22时30分许,在彭泽县龙城镇沿江路*****KTV二楼大厅,英皇国际KTV法人代表汪*(另案处理)和302包厢的梁*因包厢电视机被损坏一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梁*拿吧台上面的指示牌砸汪*,并冲到吧台内准备打汪*,但被同行的梁*和梁*拦住。汪*的朋友朱**(另案处理)和高*(另案处理)过来后双方又发生冲突,汪*先动手打了梁*,随后汪*、高*和朱**三人与梁*和梁*两人发生互殴,汪*、高*和朱**三人并对梁*进行了殴打,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张**、朱**和朱诚从一楼来到二楼大厅,不问青红皂白就对梁*、梁*和梁*三人进行殴打,汪*也再次参与了对梁*、梁*、梁*三人的殴打,造成梁*和梁*受伤。经彭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和梁*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朱**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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