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满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2000********,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1日6时20分许,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二初级中学2年5班教室内,王某与李某甲因学生换座位一事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殴打对方。王某召集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李某甲召集祝某某在学校附近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祝某某称其是被害人刘某某小弟,并打电话求助刘某某,陈某通过电话通话告知刘某某将其小弟殴打。同时刘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干锅鸭头给朱某乙庆生,刘某某将其小弟被陈某某殴打一事告诉张某某与朱某乙等人,朱某乙认为陈某不听话,需要教训一下,随即让张某某将陈某叫到干锅鸭头,随后陈某、刘某某、王某甲到达饭店后,张某某、朱某乙、刘某某、李某乙等人对陈某、刘某某、王某甲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某某对宋某某进行殴打,曲某某、朱某乙、张某某、陈某、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当日晚间宋某某、陈某、朱某乙等人继续到乐比酷给朱某乙庆生,因宋某某认为侯某某在干锅鸭头对其进行殴打,故宋某某、陈某等人对侯某某进行殴打。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王某乙在看快手直播时发生口角,朱某甲欲报复王某乙找张某某替其出头,张某某纠集、陈某某、李某乙在清原镇捷通网吧门将王某乙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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