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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金忠)(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XX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68051340XX,汉族,初中文化,九江长运某某汽车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XX市,住XXXXXX村八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XX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 年6 月至2005 年5 月间,朱某某(另案处理)指使XX村干部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三人轮流带队,组织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和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以长江老鼠尾水域属于某某村地盘为名,采取威胁向执法部门“举报”、“砸船”、强行驱赶等手段,在长江瑞昌段老鼠尾水域周边(即梁公堤至城子镇水域),按照每吨1 元钱或每船50 元至200 元不等的价格,强行收取魏某某、封某某、朱某某等多名非法采砂船主“资源费”共计人民币186765. 6 元。然后,XX村委会和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等人按照各占50%的标准进行分成,XX村委会分得“资源费”共计人民币93382. 8 元。其中朱某某获利7000 元,朱某某获利4500 元,朱某某获利30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XX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金忠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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