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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锦玲)(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一,女,汉族,0000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0000000000000,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雁塔区00000000000,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侦,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补侦,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蓝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一其父亲朱某二给朱某一买了一份价值2.4万的大礼包,成为养生公司会员,加入养生公司后,朱某一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扩大传销组织,2016年6月份左右,朱某一经其父亲朱某二任命为寻某三团队26部副部长,在其担任26部副部长期间,积极履行副部长职责,接待发展对象,带领新会员考察,听课,为会员报单,为会员提供吃饭,住宿,免费的泡汤,为会员讲解养生公司奖励分配政策,组织会员微信群,参加养生公司部长会议等,以扩大自己的传销组织,经过犯罪嫌疑人努力,使自己的传销层级达到27级,传销人员达到758人的传销团队,在犯罪活动中,朱某一组织销售金额16203000元,朱某一会员账号非法获利1619767.1元,剩余商业币,销售提成分别是161.86元,75.33元,实际非法获利1619529.91元。由其行为可以看出,其下线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人数超过30人,已构成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蓝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一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由相应采取措施机关依法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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