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88********,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4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奇台县半截沟镇二马场村与萨某某等十几个人一起饮酒。8月17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新B3****号小型轿由东向西车行驶至奇台县吉布库镇二马场村砂石路段处时,与前方王某某停驶的新BB****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在家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家又继续饮酒,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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