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下称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镇**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3日被万载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朱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万载县公安局认定: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期间,在万载县鹅峰乡工业园工地上王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流动油罐车为工地上的挖掘机、运输车队、装载机等机器非法出售柴油,从中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详细调查,系朱某某、王某某、巢某某、黄某某、汪某某、邹某某等人为谋利,合伙购得流动油罐车在地下油库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工业园5号工地向挖掘机、运输车辆等机器出售柴油,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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