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住湘潭市湘乡市**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9日23时许,邵阳县治安大队接到邵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案卷称:邵阳县**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人李某某拖欠民工工资十万余元。经查,自2018年12月份开始,李某某作为邵阳县**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人拒不支付蒋某某、吴某某等18人2018年12月-2019年1月份工资共计100970元。现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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