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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九如)(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5102326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沙湾县华瑞棉业有限公司监理。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派出所,现暂住奎屯市永泰北门鱼头店门面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8月12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3月7日,李春旺分三次借给李某某300万元,2017年9月28日李某某与李春旺补签了借款合同,到期未归还后,李春旺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2018)兵9001民特855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于2019年1月16日开始立案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2019年4月19日李某某擅自将其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翠微新村10幢206室、14幢306 室的两套住房出售,房屋出售款并未用于偿还李春旺的债务,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名下的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翠微新村10幢206室是否为李某某所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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