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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九龙)(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2 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680202****,初中肄业,经商,现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红阳新村4栋3号2楼,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潘坪村大庄组460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镇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8月14日韩**与王**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韩**将王**打成轻伤,王**对韩**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为替韩**出气,被不起诉人李**纠集魏**、蔺**持砖头将王**打伤,欲殴打王**时王**吓得进屋不敢出来导致殴打未遂。经鉴定王**为轻微伤。

2、2006年,南召县皇后乡潘坪村用于村民生活生产使用的水泥路刚修好,为防止拉矿石的车辆经过对道路造成损坏,潘坪村沟口组组长“尚四”的妻子朱**让村民牛**将一块大石头放在道路中间。当天下午5时许,李**驾驶拉矿石的拖拉机经过时,与牛**发生争吵,后李**给其兄李**打电话称遭到牛**殴打,被不起诉人李**遂纠集魏**等十余人携带木棍等凶器到牛**家门口叫骂并要冲进家中。牛**到厨房拎了两把菜刀欲出来自卫,被其父母拦回家中,并将大门反锁。魏**、李**等人在门外辱骂、恐吓一小时左右后离开。

3、2006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通过南召县皇后乡财政所所长马**邀请皇后派出所民警邢*在金海饭店吃饭,酒后李**、邢*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李**将茶碗摔至邢*所坐位置旁边窗户上,造成邢*眼角被碎碗碴划伤,当场血流满面。邢*次日报警后经调解,李**赔偿邢*一万八千元。

4、2017年7月21日,旅游商报社新闻部记者杨*与朋友李**一同驾车前往南召县,采访南召县皇后乡安泰矿业有限公司开矿炸山,致使群主房屋炸裂一事。被害人杨*到南召县皇后乡政府见到乡纪检书记李**,讲明身份后要求查看安泰矿业有限公司相关手续,李**称该公司手续齐全,随后会让安泰公司派人来送手续供杨*等人查看。张**接到魏**通知到场后自称是东方今报记者并且要给杨*1000元,不让其再进行采访,杨*予以拒绝。当晚17时许,驾车将杨*、李**拉至皇后乡北八一水库农家乐饭店和李**一起吃饭。在饭桌上张**再次提出给杨*1000元被杨*拒绝后,魏**、郑**、张**等人到场对杨*进行辱骂、殴打,并以车撞、扔水库对杨*进行恐吓。杨*乘坐李**车辆返回乡政府后,魏**、郑**追至乡政府院内继续对杨*进行辱骂,逼迫杨*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拍照并书写以后不再来皇后乡采访的保证书,后郑**将杨*的记者证强行拿走。经皇后乡干部李**劝说后,才将记者证归还。经杨*辨认,参与辱骂殴打人之一为李**。

5、2019年3月23日潘坪村委经“四议两公开”投票,在村中生活道路上设置闸口,对拉矿石车辆限行,2019年10月23日潘坪村委妇联主任朱**发现安泰公司往山下拉石头,乡村支书张**汇报,早上6点,张**带领村委成员将闸杆放下,阻止车辆通过,魏**、李**、尚**、段**等十余人闻讯后赶到现场对张**进行恐吓、辱骂,尚**起哄说大车保险买的全,大车司机袁成民发动车辆,对张**进行恐吓。后段**以说事为由,上前拉扯要将张**拽走至摄像头覆盖不到的地方,被张**拒绝。后经皇后乡政府到场协调,张**将闸门打开,让拉矿石车辆通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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