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层*户,系咸阳****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甲)以认识李某(乙),李某(乙)可以为人办理工作调动的事情为由,就介绍王某为家属办理工作调动的事情,李某某(甲)先后索要王某办事费用4.3万元,将2.1万元交给李某(乙)为杜某办理调动,另外2.2万元李某某(甲)用于清还自己的债务及交医保、购买药品生活花销,李某(乙)办理调动时私刻假印章欺骗王某,王某知道受骗后说不办事了要求退款,李某某(甲)拒绝退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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