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河,男,1988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XXX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贵溪市XX,萍乡市XX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垂洲,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7日至5月21日)。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河在指挥拆除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公园南路的****家属楼过程中,故意毁坏曾*敏的房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河系拆迁的直接指挥人员,也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河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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