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会英)(公开版)_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住泸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8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不让熊某某在自家的豌豆地过路为由与熊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泸水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熊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李某某表示对熊某某伤情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熊某某伤情后,泸水市公安局委托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熊某某伤情仍然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