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街**号,现住址:锦州市凌河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
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办理一张太平洋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226404******。2017年5月李某某开始大额透支信用卡,截至2019年6月27日,李某某已透支信用卡本金100545.04元没有归还。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9年3月28日对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后,李某某在2019年4月23日还款100元、2019年11月16日还款2000元、2020年1月1日还款4000元,共计偿还银行本金6100元。截至目前李某某恶意透支本息合计152632.11元,其中本金94445.04元,利息58187.07元。另查明,截至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用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142.71元;截至2020年5月13日李某某用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888.77元;截至2020年5月13日李某某用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654.52元;截至2020年5月13日李某某用建行信用卡透支3448.07元,经多家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李某某仍拒不还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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