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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俊法)(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45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1989年曾因犯流氓、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姝婧,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6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于2016年4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2016年6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14日,李某某同武某某因为沈阳市大东区北运河**桥至**桥河段内蚂蝗的捕捞权发生争执。2015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当武某某手下工人发现在**桥北侧运河边出现多名不明身份且携带砍刀的年轻男子后,将该情况报告给武某某,武某某召集多名工人及朋友携带镐把进入北运河**桥北侧小广场时,被携带砍刀男子将武某某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武某某背部多发砍伤为轻伤一级,右肘部刀砍伤、右肱骨右尺骨鹰嘴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肱骨外上踝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小腿刀砍伤为轻微伤,左窝、左膝内侧刀砍伤为轻微伤;杨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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