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平县**镇**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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