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住新疆库尔勒市新城北路褔祥花园1号楼2单元402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5日,雷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李某某,称雇其运输一车麸皮至库尔勒市,运费初步定为3500元,至多5000元。为躲避举报,2020年3月15日下午天黑以后,雷某让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将自己种植及收购刘某某的莫合烟共5.28吨及麸皮3吨,用拖拉机和三轮车分多次运至拜什墩218国道旁边的戈壁滩。3月16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依约驾驶自己的新M****红色货车来到拜什墩农场路口,雷某过去接李某某至装货点。雷某和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将莫合烟和麸皮装到车上,并在车内侧用雷某购买的塑料布遮挡,先装莫合烟,上盖麸皮,装好后,李某某盖好篷布绑好绳子沿国道上高速行驶。2020年3月16日10时许,李某某行驶至新源县那拉提镇零公里时,被新源县公安局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莫合烟而被当场查获。案发后李某某将与雷某的通话记录及雷某电话号码删除躲避侦查。
经新源县聚鑫鼎公正计量有限公司过磅,该车所载莫合烟净重5280公斤。根据新疆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2020年涉案卷烟中无法查清品牌规格卷烟定价额通知认定,莫合烟的价格为每公斤45.629元,涉案总价值为240921.12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新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涉案物品予以发还。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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