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0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崇信县,住崇信县锦屏镇滨河路**号,崇信县****材料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崇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崇信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9年8月8日退回崇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崇信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4日一次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崇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崇信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陕西****建设集团在承建崇信县****工程时,在修建楼基础的过程中挖出的土中含生活垃圾,无法垫楼基础,该工程施工负责人王***在未经国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在崇信县****材料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土崖上挖取土方用于垫楼基础,后将含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杂土回填至坑内,并在地表铺盖黄土。陕西****建设集团派往崇信县****项目部执行经理刘**,未对王**私自挖取土方,并用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的行为及时制止,亦未在事后对土坑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防范管控。2018年7月10日晚及前几天连续降雨,且降水量较大,雨水渗入填埋处,致使崖面含水饱和,形成软弱滑动带。2018年7月11日上午11时许,崇信县****材料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在明知公司厂房南侧土崖有垮塌危险,为了赶工期仍然组织11名工人在车间进行生产作业,该车间南侧土崖突然垮塌,土崖垮塌后倒向车间中段南侧屋顶,致使屋顶垮塌,发生事故。2018年7月16日,崇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并认定陕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崇信县****材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措施落实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三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该案于2018年7月11日案发,崇信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侦查,2019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崇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院又向崇信县公安局要求提供了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崇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判决被不起诉人王**、刘**、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于2020年6月30日、刘**于2020年6月28日提起上诉。上诉后,平凉市检察院在阅卷期间又要求崇信县公安局提供了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崇信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发回崇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补充侦查,但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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