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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向前)(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江西**包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1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江西某得包装有限公司老板方某在**镇恒盛广场信江宴酒店宴请前来商谈业务的浙江客商,后方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及被害人汪某某等人前来作陪。席间方某自带谷酒同客商饮用,楼某等人因喝不惯谷酒后将酒倒掉并前往前台拿“江小白"饮用。汪某某在吃饭时饮用两杯白酒及一瓶330ML的江小白。饭后方某送客人先行离开,汪某某称其喝多了酒不能驾驶车辆,后李某某驾驶汪某某车牌为赣******的红色小车送其回家。当车辆行使至乐江线路边停车后,汪某某陈述李某某在车辆后座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辩解两人自愿发生亲吻和抚摸,未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和汪某某驾驶车辆前往楼某经营的"板川集成灶"门店,李某某与汪某某两人在店里停留一段时间,当晚李某某驾驶车辆送汪某某回家。

2020年11月4日,汪某某报案称其被李某某强奸。2019年11月1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某某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楼某、方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就诊病例、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谅解书;6、微信聊天记录;7、鉴定意见。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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