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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向民)(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62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07月08日21时53分,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安良镇安东村乡村公路丁字路口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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