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55********,汉族,大学本科,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黄某自2013年至2019年5月在方城县小史店镇林场村姜庄南山南侧,非法开采花岗石饰面石材631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85058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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