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号**室,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9月份,李某某指使彭某某将黑色奥迪轿车(车牌:渝******)拖回重庆,彭某某通过GPS查询到该车在山东出现,遂联系日照籍网友张某某,2018年10月,彭某某即联系张某某商量拖车事宜,后商定并经李某某同意后以7.5万元的价格雇佣张某某将该车拖回重庆。2018年10月28日,张某某纠集梁某某等人驾驶鲁******号宝马轿车(途中悬挂假车牌鲁******及作案时不挂车牌)和鲁******号拖车赶到文登。当日张某某找到渝******号奥迪轿车的位置后,等到29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文登区**小区**号奥迪轿车偷走,在偷车时被现车主曲某某发现,张某某等人对曲某某使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该车盗走。2018年11月3日,张某某将车送到重庆交给彭某某并获取酬劳7.5万元后返回。彭某某将车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藏匿。经威海市文登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0000元(因该车为抵押车,未实际过户,该车质押债券转让价格为2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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