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蕴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类型股份合作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成立日期1994年4月12日。
诉讼代表人:杨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8321976********,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行政部经理,电话:1385390****。
辩护人马拥军,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勒泰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7月6日,本院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富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期审理本案,并向阿勒泰地区森林公安局下达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侦查机关补充材料。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5月29日撤回起诉,2020年5月29日富蕴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阿勒泰地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承建新疆****管理局国道216线**************项目。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承建项目位于富蕴县境内,标段为K335+600至K354+300。该公司项目部于2017年8月13日在国道216线336公里处以西五公里处施工建设,因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取土修路,项目部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选定取土场,由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安排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阎某某让技术员王某某带领铲车驾驶员丁某某、杨某乙对取土场进行清表。该取土场位于国道216线336公里处以西约五公里处。在对取土场清表一天半后,被林业公安部门发现,并予以制止。 经鉴定部门鉴定,非法占用林地323279平方米(约为484.67亩),该林地位于新疆卡拉麦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2林班,40小班。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林地类型为特种用途林,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土壤为轻度毁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2次,本院仍然认为阿勒泰地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路桥建设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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