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土地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集体土地15.1亩建设厂房,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对该违法占地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5月2日对李某某做出行政处罚100930元的处罚决定,(宝高新国土监字(2017)16号)。2019年4月1日,该案移交至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村*组集体土地15.1亩建设厂房,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土地已经硬化,土壤层达到严重破坏程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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