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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小雨)(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4338,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安徽省蒙城县人,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任涡阳县石弓镇人民政府镇长,原任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住址涡阳县****小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7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共30日。 

 本院反渎局认定的事实:2013年6月19日石弓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打通石弓镇小康东路需征地19.24亩(征地补偿资金60余万元),会议研究由镇党委委员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向镇供销社主任董某某借款。2015年7月董某某拿着宁某某以石弓镇2013年6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议名义的两张借条(分别36万元、110万元,计款146万元),找时任镇长李某某签字,李某某在明知小康东路需借款66万元的情况下,在两张共计146万元的借条上签了“情况属实”四个字,并署名“李某某”。在董某某向宁某某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董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利用李某某签了“情况属实”四个字的两张计款146万元借条,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涡阳县法院(2016)皖16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涡阳县石弓镇政府偿还董某某借款106万元(2016年1月28日石弓镇政府偿还董某某本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石弓镇政府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515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7日上诉至亳州市中级法院,亳州市中级法院(2017)皖16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涡阳县法院(2013)皖16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涡阳县石弓镇人民政府偿还董某某借款110万元及利息。

两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系时任镇长李某某签署“情况属实”予以确认该两笔借款,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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